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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2010-06-03 11:13:58

来源:

  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是预防疾病,减少出生人口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医学检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有些地方已经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医学检查,把好出生缺陷源头关。自工作开展以来,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群众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和认识不够深刻。

  二.前来受检的目的不够明确。

  三.受检者只是为了得到一个检查结果,根本追问不出病史和家族史来,加上条件的限制,有些遗传性疾病无法检出,这样的话,有的只是走于形式,根本达不到检查的目的。

  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创造条件,使群众能够自主自愿的接受检查,并乐意倾诉、咨询,然后,通过医务人员的耐心指导,最后做出决定/执行决定的计划。

  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讲座、广播、宣传车、发放宣传折页、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宣传,对前来检查的对象利用视听室不间断播放相关的碟片,这样既打发了待检时间,同时又获得了相关方面的知识及保健常识。时间一长,他们自然就接受了。

  宣传的相关内容:

  1.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重点是对遗传病方面的调查和生殖器官的检查,也就是对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通过婚检可以了解结婚前男女双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可以有效避免一些有意或无意隐瞒危害下一代健康的情况发生,有利于优生优育;有利于婚检者接受系统的婚育和性卫生保健知识,解除新婚者的恐惧和紧张心理,提高其婚姻生活质量。

  2、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影响生育的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疾病及生殖系统发育异常或畸形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4、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生育”。(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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