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营造和谐氛围,创造有利条件
1.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应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
2.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应设置婚前健康宣传教育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3.人员条件要求: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做到严肃、认真、守密,服务态度亲切,语言和咨询技巧体现关怀服务,检查项目、服务方式等尊重个人隐私的原则。
三.合理指导及咨询
1.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的基本知识;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名。
四.合理建议
1.以下两种情况禁止结婚:
(1)结婚双方是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患麻风病且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尚未治愈;一方或双方在登记时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2.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
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
3.患有下列疾病的患者应暂缓结婚:
(1) 患有生殖器官畸形,经手术矫正能恢复正常性生活者(如女方患有先天性无阴道、阴道横隔或阴道纵隔,男性包茎、尿道下裂等),或性功能障碍(男子阳萎)等,均应先治疗,然后再考虑结婚。
(2)男女双方,有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必须在病愈后两年未复发者方可考虑结婚。(男女双方均患有此病者,即使治愈仍不能结婚。)
(3)患有传染病而处于法定隔离期内的病人或正处于活动期的慢性病。如肺结核、乙肝、麻风病等。为了配偶的健康,均应在病情稳定或治愈后方可结婚。
(4)正在患有较严重的全身性疾病。如严重的心脏病、心功能不全、肾功能障碍者。在患病期间结婚由于劳累和性生活等,不利于身体的恢复,甚至可能造成病情加重。
(5)性传播疾病。如梅毒、淋病、爱滋病、尖锐湿疣等,均可通过性行为传染给对方。特别是梅毒、爱滋病还可以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造成下一代的痛苦。因此,在疾病未彻底治愈前不宜结婚。
最后,受检对象根据自身的情况及婚检医师的合理建议,做出自主自愿的决定计划。
(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