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王涛 苟杰)11月30日,记者在市民政局城乡低保办了解到,省民政厅、财政厅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对我市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了大幅提高。
市民政局城乡低保办负责人介绍,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各地根据当地标准和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情况,实行“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动态管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90元;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19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月人均补助由65元提高到85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由每人每年2104元(其中现金不低于每人每年1904元),提高到32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每人每年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