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王文奇)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市政府近日决定在全市推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方式为:责令限期改正、约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要适用情形为:凡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现2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运输的,责令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现3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运输的,责令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发现4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运输的,责令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令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予整改也未采取监控措施的,对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应急抢险、救助工作不力,不服从调度指挥,致使事故扩大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分管责任人进行约谈。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机构违反规定,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批准发放生产、经营、使用等证照或通过审查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对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对发生事故后,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甚至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县区或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