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立功。为奴隶主或国家立功,也是免除奴隶身分的一个途径。
此外,奴隶身分的免除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战国晚期秦国取得新领土后,有时把奴隶免为庶人迁居到那里去。
秦代奴隶叫做"隶臣妾" 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文章里统一用"家奴"来称呼。
从官奴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1.因本人犯罪,籍没为奴隶。
2.因亲属犯罪,籍没为奴隶。
3.籍没私家奴隶为官奴隶。
4.官奴隶所生子女仍为官奴隶。
5.战俘及战场上的逃兵,皆没为官奴隶。
秦朝的奴隶,奴婢,刑役/徒役的背景资料
1.奴隶分为官奴隶和私人奴隶两类。相对来说官奴隶更没有地位。在秦代官奴隶主要来自战争。秦始皇刚灭六国时,把很多六国之人划为官奴隶,当时六国之奴隶占到官奴隶的一半之上。其他的官奴隶主要来自于犯重罪之人,其亲属和其私家奴隶。秦朝还专门规定战俘及战场上的逃兵,皆没为官奴隶。而官奴隶所生子女仍为官奴隶,终生改变不了其奴隶的命运。
2.私人奴隶、奴婢,也都同属财产。而秦朝也专门有私家奴隶籍和奴婢籍,也有法律来管理这些奴隶和奴婢。奴隶和奴婢不记入秦朝的编户籍里,而各地官府算的人数都是庶人的数量。一些大家族里,奴隶和奴婢的数量很多。而一般的平民家庭如果有财力,也可以买奴隶和奴婢为自己服务。
3.私家奴隶是完全没有自由的,他的所有包括生死就掌握在主人的手里,其嫁娶都要看主人之意。而家奴和婢女相对来说,其身体还是自由的,但必须要为主人服务。有些主人可以在其奴婢服侍多年后,给其完全的自由,报官府后也可以转为庶人。但这样的事很少见,且就是成为庶人后,这些奴婢也一般是服务于原来的主人。但秦朝也规定,六国之奴隶是不能转为庶人的。
4.奴隶买卖,在先秦就已存在。在秦始皇后期,这些官奴隶也是可以买卖的。私人奴隶许多来自买卖市场。"奴婢之市"在秦朝以前也已出现。还有一种途径是由官府赏赐而获得奴隶。自商鞅变法以后,立有军功者既可获得爵位,又可受赐奴隶。而有其他功劳,也可获得奴隶。
5.在民间也有把自己的儿女卖为奴婢的,但大多只是为了求生存而已。
6.由私家奴隶,奴婢繁育的子女从出生就是奴隶和婢女。奴隶、奴婢虽可以拥有自己的家庭,但法律上并不承认与保护这种所谓婚姻的合法性。奴隶就是生了子女,在养到三岁后,就不允许在其父母身边,一般由专门管理这些奴隶子女的相对高级一点的奴隶统一来养。而到到了十六岁的奴隶,必须要和其他奴隶一起为主人服务。相对来说,奴婢所生子女的虽然所有权属于主人,奴婢无任何处置权利,但一般还能让子女一直留在身边。私家奴隶可代主人服役,这也在秦始皇后期也实施的。
7.按秦律,奴隶和奴婢死亡须由官府验实并削籍,但实际上奴隶和奴婢的死活没有人管,只需要一年报一次官就可以了,而庶人死亡一般要立即报官处理。
8.秦代奴隶是不能与庶人通婚的,但庶人与奴婢之间仍可通婚,一般都是纳奴婢做为妾室。
9.秦朝针对庶人的法律很是严格,刑罚主要包括死刑,肉刑(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等),作役(劳役刑),迁刑(迁到边远地区),赀刑(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谇(训诫)。而在秦始皇后期这些刑罚分成了两类,实际上针对一般的平民一般是肉刑和作役并用的方法,而针对这些贵族和大家族,一般是采用赀刑交钱了事或者让奴隶代为服徭役。
10.这些刑罚中,劳役之人一般被称为徒役或者刑役。这些徒役在秦二世时期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修建阿房宫,骊山墓,修建长城,及到边远地区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