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法律问题的探讨
1.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方舟子质疑韩寒、韩寒辩解的整个过程中,很多网友对双方的“举证责任”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方舟子提出了质疑的情况下,韩寒有义务自证清白,否则,方舟子的质疑就转化为事实了。也有人认为,方舟子应该为自己的质疑提出确凿的证据,甚至直接找到“代笔”韩寒的人,才能够支持其主张。
在网络讨论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个伪命题。因为网络读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根本不关心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因此,双方都应该沿着“充分说服读者”这一目的去做,否则就会在网络舆论中处于下风。
但是,既然案件要提交到法庭了,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由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民事诉讼并不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凿证据,而是按照“证据优势”原则,看哪一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来判定案件结果。这一点是民事诉讼证据判断与刑事诉讼证据判断的重要不同之处。由此可知,法院并不需要沿着方先生的无限质疑去审理——有手稿怎么证明不是你父亲誊写的?怎么证明不是你父亲在旁边口述的?怎么证明你的证人不是在说谎?
其次,人民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判。
本案中,由于韩寒现在已经30岁了,我们又不可能坐着时空穿梭机回到十几年前去看看韩寒是否在写《三重门》或者《杯中窥人》。如果现在既无确凿证据证明韩寒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也无法确凿还原韩寒清白,那么法院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呢?法院要求韩寒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韩寒没有做到,是否韩寒就是不清白的?抑或法院要求方舟子证明韩寒有捉刀人而没有成功,就要判方舟子一定败诉?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除了法律明确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以外,法律并不要求普通公民“自证清白”。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以外,我们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而被判有罪,也不能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无辜而被判担责。从这一点出发,对于撰写批评性文章导致的名誉侵权案件,原告只需要证明自己名誉受到该文章影响而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被告应该承担证明自己的描述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责任。如果被告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描述属实,那么,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公众人物就可以随意质疑?
韩寒受到的质疑得到部分网友支持的一个重要基础是——韩寒是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物就应该承受质疑。
正如我前面所说的,“没有人是不可以被质疑的,不管你是韩寒还是方舟子,抑或是奥巴马”。但是,请不要忘记,质疑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在公众人物这个问题上,我同意对于公众人物的质疑限度可以适当宽于对普通人的范围。因为公众人物从其较高知名度和号召力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有义务为此作出一定的牺牲。但是,这种牺牲必然也是有限的。就像民选出来的奥巴马有义务告诉大家他的夫人是谁,但是,没有义务每天向大家汇报第一夫人昨晚表现如何。
回到韩寒这里,作为作家,我们有权利质疑他的做作,有权利质疑他一边写书一边赛车的“不务正业”,有权利质疑他代言的广告产品质量,但是,当直接把“造谣者”、“骗子”这些称号送给他时,界限已经被跨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