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是个很有趣的社会形态,其中法制的发展就很有特色。科举士子们十年寒窗和考试内容都是圣贤文章,法律条文、刑侦知识,甚至是起码的人情世故都不是必修课。但一旦取得功名做了官,就可以坐堂听讼,裁判是非曲直,也不管他懂不懂法。只要圣贤书读得好,道德品质就好、法律素养就高,这就是中国古代的司法逻辑。尽管到唐朝以后已经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但司法过程仍然是经常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裁判过程也以司法者的道德标准为准则。
到了清朝,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的严谨和统一性问题,而且司法审判还作为朝廷考察地方官员政绩的头等大事来抓。只会《四书五经》的官老爷们开始寻找帮手。这时,一个独特的阶层出现了,那就是师爷。他们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去弥补那些只知读圣贤书的科举老爷们的不足,在经营属地、社会管理,甚至在军事指挥上出谋划策。他们无官无品,不食朝廷俸禄,不占衙门编制。他们是在职官员招募来的幕僚,并支付报酬。他们协助幕主处理各类衙门事务,甚至处理个人隐私。当时师爷的分工还很细,有书启师爷、钱谷师爷、征比师爷、挂号师爷、刑名师爷等多种。这刑名师爷就是帮助决案断狱、审理案件的幕僚。
一则因为普世价值观的原因,法律条文、刑侦、解剖等知识是小枝,比之于孔孟的大道来,是为官者不屑于去学习的。二则因为官本位心理,当官的也不愿意纠缠在案牍劳形中。但没有这些知识,没有这种公仆心,就很难公正公平地审判案件。古人尽管对法不重视,但对公平正义却有着执着的追求。不管你治理属地的人口翻了几番,财税多了几倍,如果你执法不公,就算不得“青天大老爷”,就有被弹劾的真实证据了,自然这官位就不保了。更加之清朝统治者吸取明朝灭亡的一些教训,严格对官员的管理,把执法审判工作纳入到政绩的考核中来。说起来,现在还要向古人学习,在追求政治、经济政绩的同时,莫忘了推动司法的进步。有了这个背景,刑名师爷走上了历史舞台,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庭中的幕后听审者,被人称之为看不见的法官。
他们是读书人,有的是世代相传,有的是科举失意。他们在父子相承或有目的的学习中,熟悉国家政策和法律条文,精通决狱断案之法,深谙世情百态。他们虽不是最后的裁判者,但对于那些“吊书袋”、“五谷不分”的书呆子官员来说,投签拍板只是一个法律手续而已。
他们与幕主的关系也远不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从名称上便可看出,师爷者,师也。师爷是幕主请来的,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主人和宾客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是学生和老师的关系,地位是平等的。有的官员甚至尊称师爷为“先生”,自称“学生”。家仆称官员为“老爷”,而师爷称官员为“东家”、“东翁”,这也可见师爷远不同于家仆。为何如此,很明显,在人情世故和处事决断上师爷更胜一筹,而这些恰恰关系到官员的升迁,他们能不敬着点吗?最有名的例子要算曾国藩的师爷章士杰,将奏折上的“屡战屡败”改为“屡败屡战”,从而让批评变为了嘉奖。由此可以想见,因一笔之误,一事之失,而致幕主声败名裂,甚至身首异处的自然也不会少。
师爷们不仅有一技之长,而且在办理政务时又是直接的参与者,积累了丰富的官场经验不说,还能聚集丰厚的人际脉络。师爷们离了幕主可以再找一个,反正天下当官的多,不愁没有用武之地。而幕主如果离开了一个好的师爷,不说升迁,估计正常公务都难处理。清末人汪康年就曾在他的笔记里记载了这么一件事:一个姓金的师爷,在某知县处负责审判工作。就因为知县在背后埋怨了他几句,而辞“官”不做,任凭知县怎么挽留也无济于事。知县只好赠他一百两银子送他走。后来这位姓金的师爷凭着官场经验和人际关系花了些钱,捐了个官,步步高升,最后倒成了那知县的上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