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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审判公开:大要案成“死角” 担心揭发不可控

2015-05-21 09:44:27 来源:法制晚报

  担心被告人当庭揭发不可控 致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公开 最高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表示——大要案不能成公开“死角”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近日表示,公众关注度高的大要案应成为审判公开的典范,而不应害怕被告人当庭检举揭发可能带来不良影响。越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越要拓展公开渠道,提升公开程度,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回应公众质疑,获得群众信任。

  现状

  大要案成审判公开“死角”

  苗有水说,在我国,公开审判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曾指出,推进审判公开,要着力实现“四个转变”: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最高院也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进审判公开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审判公开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但审判公开的具体落实还存在‘最后一公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公众关注的大要案的审判活动中。”苗有水对《法制晚报》记者说。

  本来,案件越是敏感重大,越需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方便群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可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普通案件的公开通常无懈可击,而公众关注度高的大要案审判,如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影响面广的涉众型犯罪案件、重大涉黑犯罪案件等,却是审判公开推行不力的“死角”。

  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公开

  苗有水说,对于大要案,以公开之名行不公开之实的做法,似乎是一种半公开的“潜规则”。

  首先是发布公告遮遮掩掩,有的法院在审理重大敏感案件时,不愿意在开庭三日前对外张贴公告,而是仅在法院内部公告栏里张贴公告,或在电子屏幕滚动几下,拍照存档即表示已公告,群众很难看见。

  同时,尽管《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中明确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3条也规定:“审判场所坐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但这些规定在有的案件中根本得不到执行。

  很多大要案庭审搞“内部公开”。有的法院刻意选择较小的法庭审判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习惯性地安排公检法干警等“内部人员”占据旁听席位,以便阻止公众和媒体记者参与旁听;当外部人员要求旁听时,明明旁听席位绰绰有余,却以“旁听证已经发完”为由予以拒绝。

  此外,裁判文书很多情况下也是选择性地上网公开。

  建议

  用全方位公开回应公众质疑

  苗有水认为,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众关注的大要案应当成为审判公开的典范。

  首先,对于社会关注度越高、越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越要拓展公开渠道,提升公开程度。只有将案件审理过程全方位地向社会公开,才能有力回应公众质疑,获得群众信任。

  尽管将庭审信息彻底公开,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不能因为这种担忧就影响到案件的全面、实质性的公开。

  薄熙来案在济南中院一审期间,到济南参加庭审情况通报会的仅境外媒体记者就有近300人。

  几天之内,济南中院官方微博播报的庭审实况被数亿人关注,收到良好效果,树立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另一方面,苗有水认为不应害怕被告人在法庭上检举揭发的情况被透露出去会带来不良影响。

  当前党和国家加大反腐败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分子,这是国家反腐的“新常态”,腐败分子应发现一个就查处一个,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让媒体批评成为改革动力

  其次,司法和传媒未来将走向相互开放,这既是公民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要求,也是新媒体时代的既成事实。媒体和公众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是正常的,问题不断被揭露,正是司法改革的动力和契机。

  媒体有时的确对司法存在一些误解,消除误解的办法应是沟通和开放,而绝不是封锁信息。对于审判工作者来讲,想减少审判工作中的失误,应从强化“内功”入手,而不是切断信息传播渠道。

  此外,审判的力量,在于其说理能力,应依法、及时、规范地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大要案也不例外。必须让“影响性案件”率先公布裁判文书,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公正高效地审判来树立司法公信。

  观点

  当事人权利优于公开

  在2014年底召开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与司法公开背景下的审判管理”专题研讨会上,多位司法人士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裁判文书公开要从司法本位转向当事人本位,且要赋予当事人提出不上网的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程序选择权。

  ——四川高院审管办主任蒋敏

  对私权的保护要优于裁判文书公开;如果公开对当事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了重大影响,则失去了公开的价值。

  ——北京大兴法院某负责人

  要赋予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异议权,并赋予其相应权利救济途径。

  ——广东高院某课题组

  链接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实施。

  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数据

  截至今年2月底裁判文书网公布629.4万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993份。

  原因 担心当庭揭发等不可控因素

  苗有水认为,在大要案审判中推行主动、全面、实质的公开之所以如此困难,是因为法官心头许多顾虑尚未解除。

  一是担心媒体炒作。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的信息曾被部分媒体娱乐化传递,担心个别媒体为使其报道吸引眼球,不正面关注庭审内容而着力挖掘庭审“花絮”,不介绍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

  二是顾虑可能发生不可控的意外情况。比如,审判长驾驭庭审可能出现失误,渲染出去影响法院公信力;被告人当庭揭发某领导收受贿赂。参加旁听的媒体记者,如果借这些突发情况做文章,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三是担心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布,必将倒逼案件质量评价,甚至引发司法错误之终身责任追究,这将使长期面临“案多人少”压力的法院遭受不能承受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四类案件

  不予公布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4.其他不适宜公开的(记者 汪红)

编辑: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