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乐平表示,解雇书面证明、考勤卡、工资单明细复印件诸如此类的证据,已经成为相关部门的案件受理依据。可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更别说其他证明。
时福茂把这理解为行政部门对受理“农民工讨薪”态度消极。
“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他们把地方经济利益置于农民工群体利益之上。”时福茂表示,以建筑行业为例,若是受理此类案件,势必会耽误工程进度。这样一来,地方经济发展会蒙受一定的损失。基于这种考量,行政部门就不想多管。
虽然2011年2月,恶意欠薪就已正式“入罪”,但各地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却少之又少。
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恶意欠薪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各地法院在立案、审判时往往遭遇标准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比如究竟欠薪多少才该立案。
“由于把握不准,不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时都格外审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院较少受理此类案件。”时福茂说。
预防才是最好的办法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如把“数额较大”明确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标准明确是好事,这给法官在立案、审理的过程中提供了更明细的依据,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错判、漏判。”时福茂认为,这并没有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核心。
“证据是农民工群体的‘死穴’。”时福茂说。法院判案要讲证据,但面对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证据的形式是否可以更灵活?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现实问题。
“虽然相关部门要求农民工出示的证据确实门槛过高,但也不能否认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出事了以后才想到找政府和法院,之前并未留心存证。”黄乐平认为,一方面,鼓励农民工找相应的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这是首要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灵活取证”,农民工平时也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明劳动关系等关键法律事实的证据,为可能发生的争议作充分的准备。
时福茂认为,农民工讨薪的维权案件近年来呈增长趋势,宜疏不宜堵,态度上不能再消极。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预防作用,而预防就是最好的治理。
“这种监管不仅需要有人保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也可吸纳其他部门参与,建立联动机制。”时福茂表示,以建筑行业为例,各地建委可以加强对包工头的监管。比如,工程启动前,根据包工头招收的农民工人数,要求他们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到了工程结款的时候,若是发不出工资,可用这笔保证金救急。有保证金的约束,包工头也不会轻易潜逃。(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