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一名姜姓女子驾车经过一个路口时,男子王某强行打开她的车门侵入。王某不仅抢劫了小姜随身携带的财物,还对她进行了强制猥亵。随后,王某以小姜为人质,逼迫其致电家人索要钱财。在一审判决中,王某被判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7000元罚金。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进行抗诉。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王某16年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罚金。
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小姜驾驶一辆小车行经一个交叉路口时,因为车门没有反锁,被男子王某强行侵入车内。在随后的4个小时的暴力胁迫中,王某抢走了小姜随身携带的财物,还持刀对小姜进行了强制猥亵。
王某发现抢得的财物数量太少,他以小姜为人质,逼迫她致电家人,以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王某落网后,检察机关对他提起公诉。
今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但是他的抢劫行为应被绑架行为所吸收;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后认定王某绑架“情节较轻”,一审判决仅以王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及绑架罪二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晋安区检察院认为,王某是基于抢劫的犯意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后因不满足于劫取到的财物继而再起绑架的犯意,在实施绑架罪之前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既遂。因此,一审认为绑架罪吸收抢劫罪系适用法律错误。而且,王某经预谋,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并选定夜晚偏僻路段的不特定单身女性为作案目标,并长时间将被害人控制在封闭的车内,多次持匕首夹在被害人的颈部等要害部位相威胁,在公安人员介入后仍不主动释放被害人,而是试图逃避处罚,因此一审认定绑架行为“情节较轻”是错误的。
今年3月,晋安区检察院以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依法提请福州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抗诉。
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以王某犯绑架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三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万元。(王威 晋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