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批手稿主要为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其中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透露出钱钟书真实的思想心态。
新闻背景
近日,“钱钟书杨绛信件及手稿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将于6月22日拍卖”的消息引起轩然大波。杨绛先生发出三点声明,坚决反对拍卖,并称,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杨绛先生认为这些信件内容涉及到很多隐私和钱先生生前对一些人和事情的私密看法,所以“不宜公开”
书信作者和持有者均有所有权
收藏热已经扩展到名人私人信件方面,这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值得研究。历史名人的私人信件内容和手稿被公开的事件并不少见,最著名的应该算是曾国藩的系列家书。张爱玲、梁启超的家书也曾有过被拍卖的记录,虽然当时遭到包括家人和“粉丝”们的强烈反对,但这仍未能阻止拍卖行为。
从法律角度说,对私人信件的拍卖主要涉及到两方面内容,一是书信所有权人是否有权拍卖,二是如何协调私人信件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书信所有权人到底是谁呢?书信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归属方面特殊之处在于书信的所有权人有两个:一是书信的执笔人,即作者,他享有的是版权;二是书信持有者,即直接所有人,他享有的是物权。
简单的一封书信,从内容上看版权人就是作者本人,他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出版权等知识产权。但从法律属性上看,书信持有者是所有权人,他享有对书信本身的处分权。所以,作者和持有者对书信有着双重所有权,前者保留版权,后者保留物权。举个简单的例子,书信持有者既可以将收到的来信保留,也可以将信件烧毁,但不能将信件内容公布于众或进行添加、修改和补充,这是出于对版权人权利的考虑。
持有人发表权受到双重限制
书信与其它艺术作品不同,后者一经赠送或者出卖,只要没有事先另有约定,持有者都可以将作品进行展览或者发表。书信因其内容具有私密性,只要没有事先约定,持有者就不能将之发表或展览。因为,持有人发表权既受到版权人的限制,又受到作者隐私权的限制,在这种双重限制下,本来属于持有人的展览权就要“缩水”,擅自发表的行为将导致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后果。
杨绛先生作为钱钟书先生的遗孀依法继承了这些书信的版权,同时,她也成为钱先生隐私权保护的权利人。从法律角度说,杨绛先生有权利阻止书信内容的对外发布和书信对外展览,但是,她却无权阻止书信的拍卖,这是为什么呢?
理由很简单,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书信持有人拥有对书信的所有权,即物权。在法律上,所有权是一种很“强势”的权利,任何人都是这种权利的义务主体。书信持有者依据自己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包括毁损、处分、出借和拍卖的权利,即便是作者,在书信转手之后也没有权利阻止书信拍卖的进行。这也是当年在拍卖梁启超、张爱玲私人信件时,在其家人和舆论的严重抗议中,拍卖仍可以照常进行的主要原因。
那么,应该如何判断谁是书信的所有权人呢?书信在物权法中属于动产,一般来说,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标志不同,动产以“交付”和不持有”为公示标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标准。书信合法所有权人的标志很简单,就是看书信的直接持有者是谁,谁就是所有权人。如果有人偷盗名人书信后到拍卖公司拍卖,只要拍卖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持有者是盗窃所得到的信件,就可以将持有人认定为书信所有权人。当然,像这种历史名人的信件一般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经济价值,为了保障书信交易安全,可以进行“动产登记”,这项制度虽然在我国尚未得到发展,不过实践中还是可以通过公证书、授权书等形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