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书信应尊重作者隐私
在这个事件中,杨绛先生最为关注的问题似乎并不是拍卖本身,而是书信内容所涉及的隐私问题。名人书信的隐私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书信作者的隐私权应该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作为公众人物的名人隐私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就拍卖行为本身来说,势必会涉及到信件内容的“泄露”问题,会产生侵害作者私密信息的可能。比如,在拍卖之前对信件笔迹的鉴定工作、拍卖时对信件内容的展示等都会涉及到此。隐私权与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不过,相比之下对隐私权的限制因素比较大,在二者相冲突的时候,法律会选择一种更为折中的处理方式。
首先,隐私权对拍卖活动要有一定限制。拍卖展示信件的时候,不得将书信的隐私部分展现出来,如有必要,需要将涉及到的敏感信息予以遮蔽。参与拍卖者不得对信件摄像、拍照或其它记录,不得对外宣扬书信内容。
其次,隐私权对所有权人要有一定限制。拍卖中最后的拍得者取得书信所有权,但不得将书信内容发表,或以任何方式公开,在权利人授权前,不得对书信及其复制品进行展出和展览。当然,书信所有权人也不得对书信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出版。
最后,拍卖书信的整个过程需要遵循“最小伤害”原则,尽量避免对钱钟书先生及其家人隐私权的侵害,媒体也应避免对书信内容进行过多报道。
钱钟书先生和杨绛先生都是我国近现代的著名传奇人物,他们在法律上属于公众人物。出于对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方面的考虑,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受到一定限制。按照公众人物主张隐私权受限的理论,这些书信内容可以公开,或者可以适当公开吗?
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在钱钟书先生的这些信件中涉及的不仅是他本人的隐私,而且还包括其他人的隐私,后者的隐私在法律上被称为“与有隐私”。被涉及隐私的相关人都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所以,即便是钱钟书先生和杨绛先生本身因是公众人物的原因被限制主张隐私权利,这些信件也因为具有众多的“与有隐私”而不得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前提是与公共利益相关,钱钟书先生的这些书信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与公共利益并无关系,所以在这个事件中,公众人物不能成为对抗隐私权豁免的理由。(雅昌艺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