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区分局审核后,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后,下达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指标。
(七)建房户在国土资源所领取住宅用地审批表,如实填写,经组、村、镇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盖章后,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备文上报城区分局。同时附具下列材料:
1、补充耕地实施方案;
2、住宅用地分类花名册;
3、住宅用地分类汇总表;
(八)审批。对程序到位、材料齐备的城区分局予以审批,其中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待市城乡建设局选址定点后审批。
六、批后实施
(一)国土资源所接到批准文件后,及时将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后,会同镇(办事处)、村组、建房户按照批准用地四至、面积划定用地范围、界址,并做好划线记录。
(二)建房户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其中城市规划区内建房户应持《批准书》在城建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对因其它建设影响不能在批准地点建设的,由村组另行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三)房屋建成后15日内到国土资源所申请检查验收,持《批准书》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证》。
七、监督管理
(一)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对新批居民住宅用地选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可以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尽量不占用耕地。对无空闲地、死角地、未利用土地可利用的,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把居民建房与加强集镇建设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结合起来。不实行集中统一安置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二)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从批准之日起,因本人原因二年以内落实不了住宅用地、未动工兴建的,批准文件作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一经划定,从划定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建设造成闲置荒芜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三)国土资源所对批准划定后的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实行跟踪监督,对随意改变批准用地四至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四)农村居民新建或更换地址建房的,必须在新房建成后6个月内拆除原住宅,将原住宅用地交还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能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不宜复垦为耕地的,村组另行安排使用。
(五)对因其它原因经批准的住宅用地未划定而不再使用的,经村组同意,可以调整给本村组符合申请住宅用地条件的村民使用,由双方写出书面申请,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六)严格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条件,对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批准的,批准文件作废。
(七)严格收费标准,严禁镇(办)、村组借审批住宅用地之机乱收费和收取各种押金。
(八)实行“阳光行政”,国土资源所要公开住宅用地指标、用地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上报情况和审批结果。凡未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的,不得受理上报。
(九)坚持原则,严禁批人情地,或者借审批住宅用地之机向申请住宅用地人索要好处费、收受礼品、接受宴请、“吃、拿、卡、要”,对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