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附则
(一)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经国土资源所现场踏勘定界,可以先行使用,其中属临时性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貌,属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在灾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二)使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的由国土资源所入户调查,认真审核,对权属合法、四至界线明确、四邻及相关联的单位(个人)无争议的,填写旧房翻新审批表,四邻、相关联单位(个人)、组、村(居)、镇(办)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国土资源所统一备文上报城区分局审批。其中城市规划区内旧房翻新经城建部门定点后审批。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已建的不符合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三)非农户申请住宅用地或农村居民使用本村组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直接向城区分局申请,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以有偿方式供地。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