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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2012-11-07 11:03:51

来源:

  五十八、删去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五十九、将第二百四十五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六十、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序号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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