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资发放管理,完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经费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的管理体系,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是指县区、商丹园区、镇办机构实行编制上收市级管理,编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零增长,财政供养人员市内带资流动,工资发放“户籍化”动态管理。
第三条 工资统一发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工资集中统一发放账户,将财政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或单位选择银行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工资发放管理方式。
第四条 工资统一发放坚持“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社部门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代理银行代发工资”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不断强化增收节支措施,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深化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在经费安排上优先保障工资性支出。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工资统一发放模式,不得挤占、挪用工资集中统发帐户资金。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七条 工资统一发放的范围为:财政预算拨款的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补助的各类事业单位等财政确认的供养人员以及其他财政供养的人员。
第八条 工资统一发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 编制与人事管理
第九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审批、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机关事业编制应当保持长期稳定。市、县区、镇办行政编制严格按照省下达数量执行,事业编制由市编委会核定下达。
第十一条 县区、镇办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设领导职数,经县区编委会研究,报市编委会批准后执行,县区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增设领导职数。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每年原则上只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建立编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零增长管理机制。严禁超编单位新增人员;对满编单位增人,采取“先出后进、出一进一”的办法,保持编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零增长。对无编制卡的新增人员,组织、人社部门不得核批工资,财政部门不得预算工资和公用经费,对新增人员的工资发放,一般从取得《编制卡》的当月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增人计划卡》、《控编通知单》、《编制卡》制度。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调配安置人员,应当在增人计划和编制控制范围内,《增人计划卡》由财政部门负责印制和委托人社部门发放,《控编通知单》由编制部门核发,用人单位在取得《增人计划卡》和《控编通知单》后,方可办理调配安置手续,编制部门再依据行政关系办理《编制卡》。
第十四条 各单位新增人员,经进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据《增人计划卡》、《控编通知单》和个人有关资料,报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配安置手续;财政部门审核发放《商洛市财政供养人员审批表》,并据此发放《个人工资管理手册》。
第十五条 严把新进人员入口关。在编制限额内,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补充人员,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实行考试录用;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按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聘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办理减人手续,应填报《商洛市机关事业单位减人通知单》,对调出财政供养范围和本级财政供养之外的人员,组织、人社部门还要依据财政部门签发的《工资转移单》及缴销《个人工资管理手册》证明,经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减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