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组织、人社部门要及时核准离退休费用,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对遗属补助、死亡、辞职、辞退、解聘、停薪留职、带薪学习、分流、受刑事处分等其他需要办理进入、退出财政供养范围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组织、人社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组织、人社部门是个人工资、离退休费、各种津补贴以及个人部分补助支出标准的审批机关。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做好机关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生活费、各类津补贴及绩效工资等事项的核批。
第二十条 对其他个人部分支出标准,由单位及时申报,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变动互动机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应分别建立人员和工资台帐,及时登记人员、工资变动情况。
第四章 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供养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局为各类工资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内设的工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对各级各类财政供养人员和工资实行“户籍化”专人动态管理。对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实行信息报告制度,所有财政供养单位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一次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信息,核实供养人员范围,对失去供养条件的人员及时核销,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对工资自发单位,应及时将工资变动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变更单位个人工资预算。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的财政供养人员应当申领《个人工资管理手册》,作为进入财政供养范围的唯一依据和办理工资基数变动、发放工资及补助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六条 对进入财政供养范围的人员,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组织、人社部门有关证明文件核发《个人工资管理手册》。《个人工资管理手册》主要记录个人工资变动情况。对超编单位的新增人员财政部门不得发放《个人工资管理手册》。
第二十七条 申领《个人工资管理手册》应当填写《商洛市新增财政供养人员审批表》,并附送以下有效资料:
(一)编制部门核发的《编制卡》;
(二)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
(三)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人员调动介绍信;
(四)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
(五)调入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转移单》;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对于手续不全的,财政部门不予发放《个人工资管理手册》。
第二十八条 《个人工资管理手册》项目发生变动,由所在单位负责填报《工资项目变动申报审批表》,并附组织、人社部门相关审批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个人要求变更《个人工资管理手册》的,财政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个人工资管理手册》日常管理的要求:
(一)由单位指定专人集中管理。
(二)个人工资变动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对调出财政供养范围和本级财政供养之外的人员,先由单位派人持《个人工资管理手册》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单》并缴销原《个人工资管理手册》后,组织、人社部门才能办理工资调动手续。
(四)同级财政供养单位之间调动的,由单位指定专人持组织、人社部门的有关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手册变更手续。
(五)对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单位指定专人持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离退休生活费标准到财政部门变更《个人工资管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