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统一发放人员工资的;
(三)重复发放列入统一发放范围的工资项目和超政策发放其他工资补贴项目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人事、编制、审计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组织、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资统一发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2003年8月28日印发的《商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发[2003]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