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财政供养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调动,实行流动带资制度。即调出人员所在的一级财政在年终结算时,通过市财政划转相应的财力给调入人员所在的一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 流动带资制度仅适用于财政供养单位的调出、调入人员。市内跨县区调动人员,接收地财政部门应有调出地财政部门的签注意见,方可办理工资发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流动带资划转的人员财力标准按照当年年初全市人均财力计算,年终由市财政局核实后,在财政决算中单独结算。
第七章 镇办财政管理
第四十六条 镇办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制度,原属镇办级的收入上划县区本级(省级重点镇实行单独管理体制)。镇办按法定程序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草案、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报县区政府审核。镇办本级预算草案、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也可由县区政府代编,并按程序报镇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七条 县区财政每年根据部门预算的标准编制、核定下达镇办的工资支出预算基数,由县区财政按月拨付镇办财政,年终据实结算。对镇办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在镇办财政所设立独立的工资专户,专门用于镇办工资发放,镇办公用经费由县区财政按预算进度拨付。
第八章 部门职责与协作
第四十八条 各级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监察、审计、人行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工作中发挥好职能作用。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把保工资发放放在优先位置,加强保工资发放研判,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核对数据,提供资料。
第五十条 编制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置机构,核定单位人员编制,核发《编制卡》,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机构、编制变动情况。对涉及确定新设机构或变更单位经费供给形式时,编制部门事先要与财政部门协商后提交编委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 组织、人社部门应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审批管理,在人事计划和编制结构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没有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套取财政资金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工资统一发放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工资统一发放改革中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擅自增加编制、超编进人,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乱发《个人工资管理手册》、挪用工资专户资金等行为,严肃查处。财政监督机构要把工资统一发放政策执行和工资性财政资金纳入监督内容,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审计部门要把工资统一发放情况作为年度重点审计的内容之一。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对工资统一发放改革工作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奖惩。
第五十五条 考核奖惩工作由市政府分年度组织实施,市编制、人社、监察、财政等部门进行考评。
第五十六条 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资发放情况;
(三)财政供养人员分流情况;
(四)年度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第五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受处分人员的工资,按人社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予以认定核发,需要扣减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人社、编制、审计、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及时上报财政工资统一发放人员调出、离退休、退职、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