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死亡人员、停薪留职、辞职、辞退、解聘等失去供养条件的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时如实申报,并指定专人持相关证明到财政部门办理《个人工资管理手册》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个人工资管理手册》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无特殊原因未经年度审验的《个人工资管理手册》视为无效,由财政部门停发其工资。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台账》制作当月工资发放数据表格,工资发放表应按月制作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人员工资台账运行安全、查阅方便、提供及时、存档完整。
第三十三条 年初工资预算应以上年末12月台账产生的工资发放表为基础,执行中涉及预算的追加、追减应依台账变动后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工资发放
第三十四条 实行市、县区两级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制度。将镇办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统一上收县区集中管理,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
第三十五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和单位发放两种形式。工资发放管理使用全省工资统一发放软件。具体发放要求是:
(一)对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原则上基本工资部分、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实行财政统发机构统一发放,核发到个人工资账户。
(二)公务员津贴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严格按照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洛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员津贴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商政人社发〔201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已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单位统一发放,由人社部门核定单位工资总额,财政部门核定工资包干补助经费并与单位自筹工资经费一起逐月拨付,由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严格按照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洛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商政人社发〔201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尚未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全额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发机构进行统一发放和单位自发相结合。
(六)对尚未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差额和定额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单位发放,由人社部门核批人员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核定工资补助经费并与单位自筹工资经费一起逐月拨付,由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到职工个人。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资统发机构及自发工资单位是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七条 纳入财政工资统发机构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月按时申报《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月报表》。不按规定要求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月报表》的单位,财政部门停发其当月工资。
第三十八条 财政工资统发机构根据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月报表》与工资台帐核对一致后,向委托代发银行提供工资发放清单。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选择资质信用好、服务质量高的金融机构作为工资统一发放代发银行。代发银行一般应为国有商业银行。
第四十条 代发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及时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表中核定的工资额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清单。
第四十一条 财政供养人员所在单位需要因绩效考核或奖惩需求而扣减工资性收入的,可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供代扣通知或依据,财政部门负责代扣,并且通知个人。
第四十二条 财政工资统发机构定期向单位提供工资支出明细资料,各单位据此作为会计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财政供养人员市内流动带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