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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的通知

2013-01-14 15:24:10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省级驻商有关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以及中、省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有关精神,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要求,通过金融创新进一步缓解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农村产业大户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小型微型企业、农村产业大户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受到国家及社会各方关注。抵押物缺乏、抗风险能力差是其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是针对小额贷款借款人还款提供保险保障的贷款,通常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和反担保,具有程序简单易操作、业务网点多、投保方便、成本合理等特点。因此,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不仅可以让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就能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贷款,而且有利于加强银保合作,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农村产业大户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同时,还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拓宽服务领域,提升金融服务县域经济发展能力。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幸福商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商洛市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稳步推进此项工作,务求实效。

  二、明确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有关要求

  (一)主要任务。探索我市小额保证保险贷款运作机制和有效组织方式;研究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政府支持的方法和途径;改进和完善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的承保、理赔和银保合作模式;积累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风险管控和风险补偿经验。

  (二)支持对象。工作初期,主要支持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农村产业大户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融资需求,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支持范围。

  (三)承办主体。根据现有金融机构的网点优势、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确定保证保险业务在开展初期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承担,信贷业务由市内自愿参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

  (四)相关扶持政策。设立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年规模为5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统一管理。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商洛市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文印发)实施。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投保人(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具体办法参照相关政策执行或由县区政府另行制定。

  (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必须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建立健全业务专营专管、风险监管预警、欠款追偿、失信惩戒等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三、履行工作的相关职责

  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承办主体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市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市人行、银监局、保险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承办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该业务,规范贷款期限、额度,加强信息沟通和风险防范,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各承办银行和保险公司负责做好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及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实施,积极推行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投保人(借款人)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商洛市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工商部门负责对恶意欠款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相应制裁;司法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骗贷及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四、 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多层次、广角度、有针对性地宣传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有关规定和政策法规,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密切关注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及时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加强社会诚信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附:《商洛市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商洛市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问题,拓宽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领域,为小额借款人提供金融支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任务:探索我市小额保证保险贷款运作机制和有效组织方式;研究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政府支持的方法和途径;改进和完善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的承保、理赔和银保合作模式;积累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风险管控和风险补偿经验。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原则。由点到面,稳步推进,市场化运作,业务开展初期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风险可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权责明确原则。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安排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道德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配合协助金融机构管控风险。

  ――快捷便民原则。借款人在办理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后,一般无需提供额外的抵押和担保便可以较为合理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效提高融资效率。

  二、工作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向承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农村产业大户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2、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3、自然人须已在商洛市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农村产业大户、城乡创业者还须同时拥有商洛市常住户口,并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法人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承办主体与合作模式。

  1、承办银行。本方案确定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开展业务,并逐步扩大承办银行范围。

  2、承办保险公司。初期确定中国人保财险商洛分公司为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保险机构,后期逐步扩大保险机构范围。有两家以上承保机构时,应形成共保体,人保财险商洛分公司为主导承保机构。

  3、合作模式。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采取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合作双方要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密切协作、共谋发展”的原则,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小额度、广覆盖、易操作、成本合理”的运作机制。

  4、风险分担。业务开展初期,承办银行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后期根据各银行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作差异化调整。

  (三)贷款期限和额度。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不同对象的小额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小型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农村产业大户、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融资成本。具体业务开展,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承保模式确定费率,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04%。承办机构可根据小额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如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部分抵押和担保,承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

  (五)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步:有此类融资需求的客户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及贷款和保险所需材料。

  第二步:由承办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对小额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银行对客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评级授信( 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客户资料送保险公司复审;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核,做出是否承保的意向,向银行出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意向书》( 4个工作日内)。

  第三步:银行通知借款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缴纳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在收到借款人的保险费缴款回执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通知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银行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放款(2个工作日内)。

  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办理的全过程一般不超过11个工作日。如在正式订立合同前,银行发现借款人风险变化(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或放款条件发生改变的,应重新提交保险公司复审。

  第四步:小额借款人履行诚信守约义务,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等方式,按期付息还本。

  (六)逾期贷款的催收、索赔、理赔和追偿。

  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要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

  如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和相关资料后,按照约定向银行赔偿。

  保险公司发生赔付后,应与贷款银行一同以债权人身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扣除合理追偿费用后,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约定比例回补。

  当保险公司按约履行赔偿义务后,借款人重新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公司在小额贷款合同项下已支付的赔款(借款人实际还款金额×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比重)归还保险公司。

  (七)信息沟通和信用登记。承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落实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合作双方以及内部间的沟通联系,并做好分类信息统计分析和共享。承办银行应将小额贷款交易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保险公司同时登记进入专项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为加强业务管理和寻求再保险支持提供信息平台。

  三、风险防范

  (一)建立业务专营专管制度。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支持的贷款一般没有抵押或反担保,风险相对较高。承办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实行专营专管。人保财险公司应成立或联合成立小额贷款保险部,作为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唯一经营主体,由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共保体委员会主任)直接领导,建立并培养合格的业务管理人才队伍。

  (二)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承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银行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及资金用途合理,做到资金专款专用,杜绝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管控。

  (三)建立保险公司独立审核机制。由于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大部分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负有最终审核权,对每一笔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权利;对贷后逾期进行严密管控,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

  (四)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此为前置风险管控措施,即:当单个承办银行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不良率达到7%或保险公司在单个承办银行的赔付率(赔付金额/小贷险及附加险保费收入)达到100%时,应报告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风险预警,并控制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增幅每月不超过10%。

  (五)建立业务暂停机制。当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10%或赔付率超过15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立即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市金融办会同相关监管机构对此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承办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六)建立欠款追偿机制。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联合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追偿工作。

  (七)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此项工作,协助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这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况予以惩戒;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录用资格,行政许可部门在三年内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进行限制;三是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政策支持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固定规模500万元,市、县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共同筹集,实行专户储存、分账核算,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以后每年度根据当年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县财政仍按3∶7的比例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予以补充。

  (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业务开展中,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三)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在市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年度考评中给予适当加分,并推荐为金融创新奖候选单位。

  (四)保费补贴。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投保人(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具体办法参照相关政策执行或由县区政府另行制定。

  五、有关要求

  (一)做好动员准备。市金融办在2013年2月底前完成宣传动员,对自愿参加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的金融机构督促其按照《通知》精神积极向上级机构申请报批此项业务产品,同时积极做好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及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承办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合同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设立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做好组织实施。各承办银行与人保财险商洛分公司要加大对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宣传,及时成立专营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做好政策解释、承保、贷款等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三)做好总结考评。由市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季季末对工作进行小结,每年年末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考评,综合评估工作成效,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完善相关政策漏洞,并对承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工作绩效进行考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财政局、人行、银监局、保险协会、工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司法局、文广局及承办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研究起草工作实施方案及综合性政策,了解、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工作开展的具体事宜;商洛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人民银行负责做好个人与企业征信、客户账户管理等服务,建立恶意欠款人的“黑名单”制度;各承办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做好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及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实施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商洛市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工商部门负责为承办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骗贷及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文广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准确客观地宣传报道此项工作的相关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工商、农业等部门和借款人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开展资信调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的宣传组织工作,普及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农村产业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创业发展热情。

  (四)强化社会责任。全市银行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和发展方向,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

编辑: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