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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标准坚持依法用地用矿(二)

2014-07-17 09:06:58 来源:

  四是明确对“非新增建设用地”问题的处理政策。国土资源部明确,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是在土地变更调查基础上开展的,认定是否为新增建设用地是土地变更调查阶段的任务。如果确实违法,就应依法严肃查处。因此,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不能“开口子”,这样也可避免个别地方“钻空子”,在土地变更调查阶段作为新增建设用地上报变更,在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阶段又说不是新增建设用地,从而达到既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又降低违法用地数量的目的。如果在极个别情况下,出现“非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形,在约谈、问责时,应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程序,逐级审核认定。
  五是停止执行矿产卫片“五种情形”违法暂不处理的政策。2011年,在数据审核中发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五种情形”的违法采矿,是由于制度交叉或衔接等原因造成的,属于“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当时的政策是“认定违法但暂不处理”。2012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继续沿用了这一政策。依法行政要求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认定违法但暂不处理”这一政策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今年的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决定停止执行。
  《通知》明确,“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未完待续)

编辑: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