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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应发挥五大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应发挥五大作用

2015-09-25 09:15:37

来源: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

  村(居)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服务居民群众、深化基层治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时期村(居)委员会应发挥五大作用,全面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一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将发现排查困难群众列为日常重点工作,安排社区“两委”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经常性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并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服务站开设救助咨询服务窗口,开通救助服务热线,方便困难群众求助。
  二要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村(居)民委员须将申请人所有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所在成员及其他社区工作人员主动申请备案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情况;二是协助开展调查审核。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不能自行作出调查审核结论;三是协助组织群众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要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群众评议小组对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财产、收入情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四是协助进行抽查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参与下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全面、准确地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以及近亲属申请救助备案等情况介绍。五是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评议结果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作出救助批准决定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拟救助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和救助金额等信息。
  三要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定期核查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并主动上报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督促及时报告。
  四要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大力发展社区慈善,规范社区募捐,探索设立社区爱心救助基金,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困难群众和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救助。加强社区救助资源的信息共享,实现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信息、政府相关部门的救助资源,社会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和志愿服务的有效对接。
  五要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利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示栏、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要重点向居民群众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的资格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李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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