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称她已经退休,想给自己找个社区绿化、水景好,方便自己晨练、休闲的房子。在多方考查后,最张选择了泾渭上城的联排别墅。之所以选择这里,主要是看重泾渭上城一直对外宣传的较大的绿化面积、社区水景公园、以及开发商承诺的买房送车位等。在姚女士倾尽所有积蓄,又贷款55万买房之后,想着可以好好的亲近大自然、安心养老。
姚女士称泾渭上城交房还算按时,验房也没有出太大的问题。交房时她家房子附近的规划有水景公园的地方挖了一个大坑,姚女士以为是在建水景公园,也就没有在意太多。等再次到现场看房子的时候,本来规划水景公园的地方突然冒出来一幢楼,水景公园化成泡影,同时她所买房子门前本来规划的绿化带变成了社区马路。另外买房时开发商承诺赠送的车位,姚女士根本就没有找到想象中的独立停车位。找到物业交涉一番后,物业勉强同意给姚女士划出一个固定地上停车位,不过每月要交一定的停车费。
面对这一切,姚女士感到很气愤。在和开发商多次交涉后,开发商给出三种解决方案:1、按原价退房;2、在社区内给姚女士重新换套房子;3、给姚女士一定的补偿。但姚女士认为自己所买的房子已经升值,按原价退房明显不划算。由于姚女士看重的是社区水景公园和绿化,现在水景公园没了,绿化又少了很多,换房子也不能解决什么问题。现在姚女士打算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对于补偿金额,姚女士也没有主意。另外买房的购房合同上,也没有涉及景观绿化、水景公园、赠车位等约定,更没有相关的违约条款。
所以姚女士想咨询下,遇到这种情况,有没有一个更好的处理方案?如果要让开发商给予补偿,那补偿金额应该如何确定?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俊芳律师解答:对于原来开发商承诺的景观绿化、水景公园等规划条件,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购房者可以试着搜集一些当初购房时开发商发给购房者的宣传彩页、楼书等,看上面是否有相应的承诺、说明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一般要按合同约定来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但一般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大秦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