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中旬,由于取款用过的银行ATM机被不法分子动手脚,导致市民王小姐银行卡中1.7万多元钱不翼而飞(详见本报2008年9月21日A09版报道)。随后王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署前路支行赔付原告17324元。
去年9月16日,市民王小姐接到某银行金海花园支行工作人员谢先生来电,告知她的银行卡可能被复制或者盗用。随后她查询账户,发现其存于银行账户内的17324元钱不翼而飞。通过查询得知,她的钱于9月14日在新市好又多一台民生银行的ATM 机被分笔取走,前五次每笔3000元,第六笔2300元。她立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调取王小姐最后一次取钱的某银行金海花园支行的监控录像进行调查,发现9月13日17时40分至19时55分时间段内,有两名男子在无人干扰的情况下,分别在该支行一台ATM机的插口处及屏幕上方安装不明设备,后自行取走。在这段时间时,有多名储户使用该台ATM机,失窃储户王小姐正是其中之一。
卡不离身钱被盗,王小姐随后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储户在某银行署前路支行开设储蓄户,银行发给储户存款凭证的活期存折,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某银行金海花园支行没有及时发现ATM 机被安装可疑设备,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储蓄存款、交易安全的责任,在对其ATM机的使用及管理中存在疏漏,明显存有过错。由于案涉的某银行储蓄卡具有通存通兑功能,某银行金海花园支行与作为开户行的某银行署前路支行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因此某银行金海花园支行的过错责任由某银行署前路支行承担,赔付经济损失17324元及相应利息。据了解,银行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