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不义之财,不满十八周岁的云南少女汪富香伙同他人不远千里来到安徽省郎溪县,以假结婚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50000元,最终落入法网。日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富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小学辍学后在一家饭店打工的汪富香,一次偶然的机会,听说到安徽与人假结婚能骗钱,便与王远朝、李燕(均另案处理)预谋以假结婚的方式骗取钱财。三人商量,由汪富香化名“杨仁仙”,到安徽与男青年假结婚骗取钱财,事成之后分给汪富香6000元。2008年7月19日,经人介绍,汪富香假装愿意嫁给郎溪县涛城镇的徐某为妻,徐某付给王远朝、李燕二人22000元。汪富香在徐家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准备逃走,王远朝电话通知汪富香暂时不要逃走,其还要带两个女孩过来诈骗。汪富香遂于2008年9月3日以“杨仁仙”名字与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8年9月,李燕再次从云南将两名女孩带至郎溪,由汪富香冒充两名女孩的小姨,并安排两名女孩住在徐某家中。期间,一个叫王思雅(化名“潘海娇”)的女孩经人介绍,嫁给了郎溪县涛城镇的曹某,曹家付给李燕28000元。2008年11月初,王思雅逃离郎溪县。
2008年11月22日凌晨,连夜出逃的汪富香到达郎溪县城,因身上没有钱,便谎称自己被拐骗,前往郎溪县公安局求助,请求公安机关送其回家。岂料其谎言被公安人员识破,罪行败露,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富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汪富香在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周岁,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