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08年间,许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临沂市兰山区一个体户现金6000元,并为其协调违章建筑的建设,致使违章建筑建设完工。2008年年底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违章建筑,随后将其强制拆除,给该个体户造成财产损失110余万元。
法院认为,许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法院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内部监督缺位
按照规定,许某个人是没有权力私自处理违章建筑的。执法人员发现违规建设后,应报告执法大队,由单位开会研究决定,要根据违章情况,先下达违章停工通知书,能办手续的办理手续,不能办手续的则要停工,如果再施工就要强制拆除,而许某发现违规建筑后多数都没汇报。
许某案发后,兰山区检察院针对城管执法人员犯罪的特点、危害,专门向该系统发出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内部监督的检察建议:一是通过建立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档案等措施,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记录在案,确保内部监督制度落实到位;二是通过推进城管执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塑造执法人员“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廉政品格,增强廉洁执法和反腐倡廉意识及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三是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活动,增强干部职工自律意识、廉洁奉公意识。另外,还应通过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共同筑牢城管执法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该共同研究制定完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替代以罚代管的执法模式。(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