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超快,重量超重,越来越多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成为新的“马路杀手”,要消除安全隐患,必须遏制住销售源头。国家工商总局昨日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出通知,其中特别提出,商家销售超标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督促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从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允许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市工商局负责管理厂家的产品目录登记和对销售环节进行监管。按照要求,重量不得超过40公斤、时速小于等于20公里和要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可以上牌上路。凡在北京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销售的产品都要统一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备案,列入北京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实行目录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超过时速20公里、重量40公斤标准者,不予备案,不在目录上的产品不准销售。截至目前,北京市已公布17批电动自行车产品,涉及三四百个厂家的2600多个型号。
市工商局表示,如果市民发现商家有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