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礼金买“同意”
2007年,潘某的工程施工队挂靠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准备承建原在第一集贸市场内居住人员的职工安置楼。在该安置楼的投标过程中,潘某找到林山,要求林给其帮忙。林山对负责该投标工作的海口一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薛某打招呼,要求确保潘某能中标。
法院查明,经薛某操作后,潘某于2007年9月顺利中标,并承建这两幢安置楼。为了感谢林山的帮助,2009年春节期间,潘某到乐东县利国镇某村林山的老家串门。在林山家的二楼,潘某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林山。
潘某承建职工安置楼工程施工期间,对于潘某拨付工程款的请求,林山每次都签字同意。2009年八九月的一天,林山向潘某提出要“借”10万元。潘某明白这是“以借为名,索要为实”,考虑到安置楼工程款的拨付由其分管,潘某便答应林山的要求。几天后,潘某便约林山在大安河附近见面。当林山开车过来后,潘某送给林山10万元人民币,林山笑纳。
2011年4月,林山听说潘某在被有关部门调查后,便在4月11日、20日分3次将50万元作为其收受的礼金上缴给县纪委。
被判6年接受改造
在庭审期间,林山的辩护人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贿赂款50万元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收受第一笔款30万元属于索贿有异议。辩护人还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庭审中自愿认罪,工作表现一贯良好,工作尽职尽责,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40万元、非法收受好处费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山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山受贿总额50万元,其中40万元是属于主动索要,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在乐东县第一农贸市场拆迁、安置过程中,受贿30万元不属于索贿而是一般受贿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林山在案发前向纪检及有关办案部门主动上缴全部受贿款并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近日,三亚市城郊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林山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林山经过3个月服刑前学习教育培训后,投入海南监狱职务犯罪监区接受改造。
沉思录
作为父母官,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所应当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然而,不断膨胀的贪欲和扭曲的价值观,让个别官员将手中的权力变成为自己敛财的工具。钱权交易的后果,是使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受到干扰和阻碍,激化社会矛盾。要避免钱权交易,就要切实落实公开、公平、透明原则以及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