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政府现在认为,原合同条款没有给蒙方带来益处。”该官员对《华尔街日报》称,“作为合同取消决定的一部分,蒙古将向中国铝业偿还欠款。”他补充说,“这是企业之间、而非政府间的事。”
在一份见诸报端的声明中,中铝强调,“协议经过中蒙两国政府审批,符合国际商业规则,具有法律效力。”中铝称,过去的一年多时间内,在双方公司的努力下,协议得到了较好地履行,达到了合作共赢的目的。
对于合同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珍宝TT公司的经营因全球和中国煤炭市场持续下跌而出现的暂时性困难,中铝称,“将在维持合同根本性条款不变的前提下,真诚地与珍宝TT公司研究解决问题,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声明显示了中铝的良好姿态和合作态度。但就法律层面看,与上述秘鲁项目类似,中铝是不是可以更深度地了解当地的法律体系,抓住蒙古法律中的细节条文,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吴俊锋说,“另外,虽然各国法律体系并不相同,但在合同纠纷上,都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提升风控能力
中国铝业的上述案例或非个案。事实上,去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就在网站发布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稿称,央企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正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
“以前,央企在境外的法律风险主要以合同纠纷为主,而随着业务的深入已经逐渐扩展到各个领域。有的纠纷不仅涉及一家或几家企业,甚至可能波及整个行业。而且损失也在加大。”黄淑和说,这些纠纷一旦败诉,就会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有的还可能被排挤出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整个市场。
“我们应打造一个风险防范体系,无论是人才、法律、政策和保障体系,现在基本上我们还没有。所以,现阶段企业要防范,政策层面也要给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人才方面也要加大培养的力度。否则的话,企业走出去到一个陌生的环境里面就会陷入一个法律风险的陷阱。”经济学家马光远在接受中广网采访时说。
事实上,国务院国资委去年4月提供给《国际金融报》记者的上述文件也曾强调,“目前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仍在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境外投资为企业战略服务的意识不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够深入,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人民网-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