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长沙市中院7月13日在微博中援引上述条款时称,“7月12日上午,该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直到父亲被执行枪决,我们都未接到任何形式的通知。”曾贤说,7月初,他试图托关系去看守所探望父亲,但未能成行。王少光说,死刑犯在复核期间,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会见,但现行的做法中,如果不是为了办案需要,家属是不能会见的。
针对昨日湖南高院关于“因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的说法,曾成杰的女儿曾珊昨日在微博上表示,“我爸爸知道我们的电话号码,再说法院肯定有爸爸的律师的联系方式!”
王少光称:“既然知道曾成杰女婿的联系方式,为何不在执行前通知,而是执行死刑后才通知?”王少光说,他在2011年接受曾成杰儿子曾贤的委托代理此案,法院留有他和曾贤的电话,“法院在撒谎。”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