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被告人林志金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66.1万元,被告人许毅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349.01万元,被告人朱俊、万孝佳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344.11万元,被告人兰瑜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317.69万元,被告人万孝琼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92.52万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梅花等11被告人诈骗犯罪案件中,经查明,被告人李梅花等11名被告人经他人介绍或通过看“招工广告”,于2012年2月至5月间先后从国内至菲律宾马尼拉市帕拉那克民族村盖拉提亚街10号,伙同台湾籍同案犯(另案处理),采用通过电脑向中国境内电话发送语音包,或直接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信用卡透支、银行卡账户涉嫌洗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引导被害人将资金打入诈骗团伙控制的银行账户。2012年5月,被告人李梅花等10名被告人诈骗5次,骗取99775元,被告人马冲冲诈骗3次,骗取22775元。
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查,2012年5月26日至6月21日间,王银霞等21名被告人与张守君在同案人杨达毅(在逃)的组织、安排、指挥下,先后出境至泰国华欣“PALM HILL 1445/91”别墅内,分别担任“一线”拨打电话、“二线、三线”接听电话,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采用拨打电话的方法向被害人虚构涉嫌洗钱案件、要证明清白需资金清查等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中王银霞等11名被告人诈骗1024546.96元;李庭华等10被告人诈骗1018746.96元。
2012年4月29日,被告人翁玉树明知境外人员要求其到泰国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仍予接受,于同年5月12日伙同其他9名被告人乘飞机至泰国曼谷,至泰国曼谷市“NOBLETARA 2046/5”别墅内,接受境外人员安排学习电信诈骗后,分成“一线”、“二线”、“三线”人员,由“一线”人员利用该别墅内安装的多部电话拨打中国国内居民电话,“二、三线”人员扮演不同角色的我国公安机关人员进行诈骗活动。2012年6月2日、15日,被告人夏红英,曾大俊、方能晃先后至泰国曼谷与被告人翁玉宝等人会合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自2012年5月17日至同年6月22日,各被告人冒充我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接电话的被害人涉嫌洗钱、要求被害人将资金转移到指定帐户进行清查以证明清白等为由,共计诈骗2193416.36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志金等17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审理法院根据被告人诈骗犯罪数额、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徐大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