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开年之初,香港娱乐圈“艳照门”事件传遍大江南北,其在带给人们震惊之余,更多的还是引发我们对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净化网络空间的思考。以此为基点,我们不难理解立法者为何将传播淫秽图片、录像犯罪化而将卖淫非犯罪化,前者除了有损于社会风尚外,还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这种秩序对社会之稳定、精神文明建设之成效至关重要。这种“厚此薄彼”的选择反映出一种立法取向:何种社会关系应置于刑法保护之下,除其重要性之外,还要考虑社会控制之需、文化传统、法的横向比较等因素。从加强文化管理秩序角度衡量,将“裸聊”犯罪化确有其合理性,但法律不是民俗、不是文艺,有其独特的游戏规则:类推、事后处罚为刑事法所绝对禁止。动辄入罪、过分依赖刑罚,在东西方法律文化渐趋融合及力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今天,笔者以为是一种值得时时警惕的危险倾向。
法律具有时代性、局限性,信息社会瞬息万变,刑法的滞后性及与现实的脱节已成为刑法适用面临的紧迫问题。科技的进步、经济的腾飞、全球化的加快,使犯罪的形式不断翻新,“情无穷、法有限”,一些新型网络犯罪、科技犯罪、智能犯罪常游离于罪与非罪之间,给司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这迫切需要立法者尽快完善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兼顾刑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既避免朝令夕改令国民无所适从,又防止过于僵化而难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作者:郑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