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俄国在千岛群岛纠纷上都爱引用自十八世纪以来的各种历史记录。不过在20世纪之后,国际法院在领土争端仲裁时越来越常依据“实际有效控制”准则而非拘泥于历史来处理相关申诉案件。
作者:石头导语:7月25日,作为日本首批宣布可能接受俄国建议共同开发南千岛群岛的政治家之一,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在记者会上表示,正在研究相关合作的可能形式。日本和俄国在千岛群岛纠纷上都爱引用自十八世纪以来的各种历史记录。不过在20世纪之后,国际法院在领土争端仲裁时越来越常依据“实际有效控制”准则而非拘泥于历史来处理相关申诉案件。
要在国际法庭申诉中要争端中领土主权的确存在,更重要的是能否提供较近时期在争端领土上行使行政、司法或立法等国家行为的证据,相较于历史证据,特别是那些中古时期所存留的文献,在国际法庭仲裁中扮演的角色并不是第一位的。
1953年“英法海峡群岛案”中,两国分别提出有关于两组小岛,即敏基埃岛与艾克丽斯岛的主权要求,这些小岛的自然环境并不适合人类居住,其通常用途主要是作为渔民的避风所,或是提供一般观光客使用。长久以来,英法两国均认为小岛为其本国领土,而这两组小岛的主权也从未明确界定,但两国并未因此产生重大冲突。19世纪后,法国对这些小岛提出主权要求,双方时有争执,直到二次大战后,两国认为有必要就领土归属问题,获得一个最终解决。1950年12月29日,两国签订特别协议,将该案提交国际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两国均提出古代权利(ancient title)与原始权利(original title)作为主权的根据。法院认为双方所提出的证据中,其中许多是远古时期的历史文献,这些文件已无法明确区分其真正意涵,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那些古代的争议无须考虑,就法律而言,那些与占有小岛有直接关系的证据才具有决定性意义。法官判词中明确表示:“法院认为,具有决定重要性的,不是那些从中世纪的事件所引申出的间接推断,而是那些直接与占有岛屿有关的证据。”法院最终将这些小岛划归英国所有,其主要依据是在大部份的时间中,英国持续对这些岛屿行使国家权利,构成有效的实际占领。
在国际司法案例中,国际法院特别强调实际占领必须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构成有效占领。例如,国际法院在2007年“洪都拉斯与尼加拉瓜在加勒比海领陆与海洋争端案”中就强调,国家权威的行使必须要经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构成有效占领。但是,对于主权的行使要经历多长的时间才能构成有效占领的问题,国际法院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标准,而且也不可能确定一个确切的标准。这必须依据具体案情—如领土的性质、居民的居住情况以及竞争性权利主张的情况—而定。例如在2002年“喀麦隆与尼日利亚间陆地与海洋边界案”中,由于乍得湖地区是重要的农业区,居民较多,而且,自喀麦隆与尼日利亚两国独立时起它们就对该地的归属产生争议,因此,国际法院认为,二十年多的时间不足以构成对这一地区的有效占领。
在世界大部分文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禁止反言原则(estoppel)作为法律的基本准则而普遍存在。禁止反言原则的意义和本质要求在于: 不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违背其先前所作允诺的行为而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一言以蔽之, 当事人必须言行一致。应用在国际法庭对领土纠纷的仲裁上,则类似于“条约必须履行”说。概言之,即国家对外对某一特定事项所做出的声明、条约、换文、承诺等,对其本国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国应对这些行为负起责任,不得事后推翻原有之主张。
2008年国际法院审理的“新加坡与马来西亚关于白礁岛主权争端”一案中,使国际法院判决新加坡拥有白礁岛主权的关键证据中,就应用了禁止反言原则:马来亚和马来西亚1962年和1975年出版了表明白礁岛位于新加坡领土范围的官方地图。并且英属殖民地秘书在1953年6月12 日给柔佛苏丹的英国顾问的信函中, 要求提供白礁岛主权的资料, 以便确定“殖民地的领海”的界线。而柔佛方面在1953年9月21日的回信中指出: “柔佛政府没有这个岛屿的所有权” (Johore Government [ does] not claim ownership) 。因此, 审判庭认为, 这一信件和地图的证据是核心与关键性的, 它也确定双方对白礁岛主权的协议。法庭认为, 柔佛王国和主权继承国马来西亚政府的举措显示在它们的理解里己方已经放弃白礁岛的主权, 默许了新加坡对白礁岛拥有主权。而根据禁止反言原则, 该国不能再主张对该岛的主权。马来西亚和之前的柔佛王国或许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许是因为没有认识到该岛屿的重要性,才有这些失误。但这些都是官方行为,对本国的主权声张有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