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有“关键日期原则”,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定以当事国于争端发生前的证据作为断案依据,对在争端肇始日后所提证据则不予采纳。关键日期被视为法律上时间的停止,无论当时情况如何,其后发生的事情不能改变之前存在的状况。英国籍国际法院法官菲兹摩里斯的解释最直白简单:“在争端中,关键日期意指,凡该日以后各方所为行为不再发生效力”
1953年之后,英国殖民者及其权利继承国新加坡在白礁岛海域通过调查沉船、批准或不批准马来西亚官员在白礁岛附近海域进行科学研究、在岛上插军旗以及1977年在岛上安装军用转播电台、建议围海造地等行为都表示对白礁岛事实上的有效控制,而柔佛王国及其权利继承国马来西亚对这些行为均未予以任何回应。法院据此认为,这些行为加强了1953年函件中柔佛王国默许的效果,并与1953年的函件一并造成到1980年,即白礁岛争端明朗化的关键日期前,白礁岛的主权转移给了新加坡。
在关于领土争端的国际法原则中,实际占领要有效必须符合和平性原则,即国家对某一领土宣示主权的行为没有遭到别国长期、一贯地抗议或反对,或是“没有一开始就受到竞争性主权行为的反对。”但这个原则也要服从关键日期原则。
1928年“美国与荷兰关于帕尔玛斯岛仲裁案”的判决书认为,所谓和平是针对其他国家而言的,它是指在关键日期以前,一国对某一争议地区行使领土主权没有引起其他国家的竞争性的诉讼或诸如抗议等其他反对行为。荷兰自18世纪以来一直在该岛实行有效统治,在1700年到1900年之间,曾连续不断和平稳地在该岛行使有效的事实占领。所以此岛主权归荷兰。在2008年“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主权归属案”的判决书中,国际法院也认为“如果在关键日期前,占有没有受到这个地区其他国家的反对,就满足领土主权的和平显示的条件。”
一般而言,要在相关领土上建立起完善的国家政权体系,以独立地、排他地行使管辖权的程度,才能称之为充分地行使主权权力。但是,一个不适于人类长期居住的地区所行使的行政管理的强度,自然不能和在人口稠密之地所行使的行政管理的强度相提并论。因此,判断国家主权的行使是否充分的标准是一个充满弹性的概念。例如,在1928年国际法庭“墨西哥与法国关于克利柏顿岛主权争端案”的判词中,仲裁员认为,“只有国家在争议领土上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主权的宣示才是充分的;但是,对于一块完全不适宜于居住的领土,从占领国最初在那里出现的时候起,该领土就可能处于该国绝对的和完全没有争议的控制之下,那么,从这时候起,占有就应被认为已经实现,有效占领因此就已完成。”
国际法院在2002年“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关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主权归属争端案”的判决中指出,对于象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这样的无人居住或无人永久居住、且经济价值不大的争议地区,建立完善的行政机构进行有效控制通常很少见,因此,马来西亚在这些岛屿上所进行的控制和管理收集龟蛋、保护鸟类的、修建和维护灯塔和航行辅助物等措施,就足以构成实际控制。
基于12海里海岸线原则,伊朗认为将近整个波斯湾都是本国领海,无视波斯湾西岸所有阿拉伯国家的领海主权要求。1971年伊朗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宣布建立前两天占领了有主权争议的阿布穆萨岛一半,1992年伊朗占领阿布穆萨岛全境,现在仍保持对岛上要点的控制。但根据1971年伊朗—阿联酋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阿布穆萨岛及相关水域所开采出的石油出售的收益由两国五五分账,即使现在伊朗实际占领阿布穆萨岛、两国关于此岛主权的激烈争议持续至今,这一分成协议仍然未变。这并非代表伊朗慷慨大方甘愿出让国家利权,而是因为若将阿布穆萨岛连土地带油田出产全部吞下,是向波斯湾西岸所有阿拉伯国家放出极不友善的信号。两伊战争的发生有一半就是因为伊朗过去曾有这种失当的外交姿态,伊朗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才学到这一教训。(中国青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