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同妻维权
遭遇难题
对于误入“同直婚”的“同妻”们,究竟谁来为他们失败的婚姻埋单?记者采访了公开“同志”身份的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丹。周丹认为,阿红如果对此前的离婚协议上一些条款有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比如关于双胞胎女儿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再婚的约定等,“关键是对自己的变更请求要给出充分的理由”。
而就“同直婚”到底该谁承担离婚之过,周丹表示,因对方是同性恋而认定其为婚姻的过错方,并以此要求过错赔偿金,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不仅在中国,在国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要保护“同妻”或者“同夫”权益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一条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但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个‘他人’仅仅是指异性。而且,这条规定还要求‘同居’。即使在双方均为异性恋的离婚案件中,构成婚外与他人‘同居’的证明也非易事”。
周丹称,“同妻”一旦离婚,除了在举证丈夫与同性发生性行为或存在同居行为上有困难,其要求以此判定对方离婚过错并要求赔偿,在法律上也几乎是不可实现的任务。
但他同时表示:“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并对婚姻无过错方作出较为有利的判决。”(金羊网-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