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社会反腐倡廉制度的设计,其最主要的目的都不是为了惩处而惩处,而是要建立在以“防”为主的机制上,是一种前置型的严格防范机制。在这方面,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已有过许多成熟且成功的经验。毕竟腐败现象的出现本身与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并无必然的联系,虽然人类的智慧目前尚无彻底根除腐败的一劳永逸的方法,但将减少腐败作为一种权力设置与权力监督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依然有着巨大操作空间。
对于反腐败职能部门来说,网络反腐热潮的兴起无疑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机遇意味着社会化监督为我们提供了传统信访、举报等监督手段所不具备的信息优势,同时也为反腐败职能部门排除一些内部干扰提供了“靠山”和“平台”。反腐败职能部门的监督本质上是一种体制内的监督,在正常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受到方方面面人情与利益关系的掣肘,常常面临巨大的压力。但由于网络所提供的社会监督平台的力量,使得内部监督往往同时也面临着被社会舆论监督的可能。它一方面可以使反腐败职能部门在工作中适当减轻自身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得来自利益关系的干扰与掣肘有所顾忌。而巨大的挑战则意味着,如果反腐败职能部门不能在民意面前坚决监督与查处那些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将对党和政府的声誉甚至执政地位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
以制度理性引导非理性的社会监督行为
进一步深化制度化反腐,完善和健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从而引导网络反腐并将其纳入规范化理性化的轨道,是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应该看到,当前网络反腐虽然具有广泛性、参与性、社会性和公开性等特征,非常有效地补充了党和国家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不足,但也存在一些非理性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容易形成集体性的非理性力量,从而导致监督范围扩大化,甚至侵犯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由于信息社会的巨大能量,在网络监督过程中,监督对象的诸多信息很容易被“人肉”从而导致监督行为扩大化、人身攻击常态化等非理性行为。同时也有可能对现有反腐败职能部门正常办案形成过多干预,导致反腐败职能部门被舆论绑架,导致处置失度失当。
这些问题是信息化时代发展初期很难避免的社会现象,它既涉及到公民表达权与被监督者合法权益的矛盾,也涉及到保护被监督者隐私权与合理行使公民监督权利的矛盾。协调这些内在矛盾不仅在我国,在公民监督相对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也难以把握一个合理的界限。不过从最本质的意义上看,公民舆论的公开监督是当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趋势,顺应这一潮流无疑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只有正确引导,以“疏”代“堵”,以制度理性引导和规范那些非理性的社会监督行为,才能取得有机互动、相得益彰的效果。
所谓制度化,就是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维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度化反腐区别于过去的运动式反腐,就是它要保证法律面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它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党纪规章等制度的规定,对腐败分子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一切监督与惩处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以程序正义作为实质正义的必要前置条件,这样才能对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反腐防腐剂,制度建设的本质亦然。只有信息的足够充分才能有效避免公众舆论中的非理性现象,才能使被监督者的自我廉政意识建立在“公开”而不是“自觉”的基础上。因此在制度建设、制度规范中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制度化反腐才能更好地引领网络反腐逐步走向规范,同时舆论中理性力量才可能逐渐淘汰非理性现象,这也正是我们未来制度完善过程中最需要重视的。(王建芹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