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无密码信用卡被人在超市盗刷,盗刷者签名有误,超市并未核对出来。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女士的大部分损失。
李女士诉称,2011年11月19日9时,她的书包被盗,包内有信用卡、手机及证件等。当天12时,有人持她的信用卡去超市消费2636元,刷卡结账,并将她的名字写错。李女士认为,她的信用卡是签名式,未设密码,超市并没有认真核实身份和签名,导致她资金损失,故要求超市赔偿2636元。
超市不同意赔偿,称李女士未能妥善保管财物导致卡片被盗,此后又没有及时办理挂失支付,且不对信用卡设置密码,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信用卡持卡人在持卡消费时,商户应当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本案中,根据李女士提供的商户POS签购单,持卡人签名与李女士姓名并不相符,超市对此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的信用卡未设密码,其应当妥善、谨慎保管,如发生丢失应当及时办理挂失,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女士损失2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