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九部委《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4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环境监管,强化环保后督察工作,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重金属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各县区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防控行业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企业,明确淘汰时限和责任单位,定期公布,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4、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对超标排放的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于祸害百姓、危害环境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该停产的则停产,该关闭的则关闭,决不姑息;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加大污染减排行业环境监管
1、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工程监管和建设。对市污水处理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规范其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督促各县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前进水运营、竣工验收。
2、对近年来污染减排项目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结构减排项目是否关闭取缔到位,主要生产设备是否拆除,生产能力是否完全丧失,严防死灰复燃;工程减排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年度减排任务是否全面完成。同时对今年市县区确定的减排项目加强监管,落实相关措施,实现减排目标。
3、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监管力度。开展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以及其污染防治建设运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已验收的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加快已建成现场端尚未验收和尚未建设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和建设进度,加强数据的分析、考核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