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或整治重点,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
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将各县区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建设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强化督促检查,对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加强运营监管;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区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向主流媒体公开主要问题、责任单位、监管单位、解决时限,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逾期不完成挂牌督办要求的责任单位,以及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监管单位,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县区要重点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和超标超总量的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采取限产限排、停产整治等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政府责令关闭。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区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尤其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进一步完善环保后督察、挂牌督办、案件移送、部门联动等制度,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推动流域、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对专项行动期间检查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坚持监管、查处、征收、调处和后监督“五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10日)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立即动员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信息调度负责人和联系人的电话、传真、移动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日-11月10日)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