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禁止克扣未成年工劳动收益;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县(区)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将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保障和促进儿童规划的实施。
(五)全市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目标实施所设计的项目,要安排专项经费。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规划的实施。
(六)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由有关部门汇报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做好对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
(七)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能力建设。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要机构单设、经费单列、编制落实、职级高配,提高实施规划的指导协调能力。
(八)加强对儿童重点、难点问题与规划实施的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推进规划实施。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划的意义、重要内容和实施规划的典型经验与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十)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一)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发展。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规划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制定未来儿童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二)市级规划和县(区)规划分别实施年度监测统计,并进行中、终期评估。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同级统计部门牵头,组成人员为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部门的专门人员。监测组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由相关专家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机构负责人组成。评估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