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预防和控制虐待、忽视等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继续完善家长学校运行机制,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培养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大力开办社区和网上家长学校。
7.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少年宫、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8.保障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事项发表意见。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2.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3.确保儿童获得有效监护。明确监护人和社会对儿童监护的不同法律责任。
4.提高中小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95%以上。
5.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预防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6.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7.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保护未成年工(16—18岁)的权益。
8.完善保护儿童司法体系,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友好、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9.预防儿童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与重新犯罪率。
保障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有效利用各种工具,向社会宣传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开展社区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进校园、进课堂”等活动,提高儿童、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2.加强执法监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观念、知识和技能。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依法保护女童权益。建立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进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5.推进完善儿童监护的监督制度。依法受理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相关案件;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民政等部门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6.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发现、报告、救助和社区回归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性侵害;为解救的被拐卖儿童提供心理康复和妥善安置服务。
7.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禁止使用童工。严格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实习、社会实践等为名,强迫、利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活动;加强对使用童工的法律惩处和行政监督。
8.探索建立专门机构和工作机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司法和行政执法中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建立刑事案件受害儿童行政和司法救助机制;办好违法和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人实行分别关押,建立未成年人专门看守所;推行社会调查、庭审帮教、社区矫正等制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合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