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15、值得警惕的几种现象
(1)以养殖、造林、产权式商铺等名义,收取保证金、商品押金;
(2)以返租、“代管”、“代养”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定金或货款;
(3)以专卖、代理、加盟联锁、流动促销等方式,收取专卖费、代理费和加盟费;
(4)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
(5)以受理网络投资业务为名,收取交易手续费、基础定金、保证金;
(6)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
(7)利用互联网组织,介绍或参与非法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
(8)大肆宣传所谓“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
16、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清理清退工作主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有批准部门、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即实行谁批准、谁主管、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组织、协调原则;风险自担的原则。
17、对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银行贷款和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必须自行承担。
18、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