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大需求的满足,也较大程度的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所以,幸福(福祉)的决定因素,可以细分为以下方面:
(1)收入
俗话说,金钱不是万能的,但缺了金钱却是万万不能的。这充分表明了货币收入的基础性作用。不过,幸福经济学的研究发现,真正决定幸福度的,并非你的绝对收入,也就是说,你的收入数量高,并不一定意味着你的幸福度就高。
从理论上分析,衡量幸福要用相对尺度。虽然随着经济的增长,每个人的绝对收入增加了,但同其他人相比较,则不一定是增加的。因为,攀比心理是普遍的现象。尽管你现在每个月收入5000元,比数年前每月不到1000元的收入比较,增长了5倍,但是,你发现别人的收入也都在增加,而且,有些看起来水平不如你的,或者因为所处单位不同而存在工资差异,收入比你高,你心理会怎么想?高兴,忧郁,发牢骚?我们每个人都是食人间烟火的,不是什么圣人,于是免不了牢骚满腹!
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因素在幸福指数中的权重不同。从一般情况看,收入水平与幸福之间并不是直线关系,而是曲线关系。在收入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前,收入提高会增加幸福;当收入水平超过一定高度时,它的进一步提高未必会增加幸福。所以说,贫穷不能使人幸福。家徒四壁,衣不蔽体,食不果腹,是很难有幸福感的。对于穷人而言,给他100元钱,为他带来的幸福感,远远高于富人。但是,当钱财约束不成问题的时候,譬如穷人变成富人之后,钱财在其幸福感中的影响权重大为降低,家庭、休闲等成了约束人们幸福感的主要因素。
我参与的“民生(福祉)指数课题组”的调研结果表明,个体幸福感与收入水平具有如下的关系:在中低收入水平(家庭月收入为1万元以下),报告“幸福与比较幸福”的样本比例大致随收入水平提高而提高,表明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在中高收入水平(家庭月收入为1-5万元之间),个体的主观幸福感并没有随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在最高收入组(家庭月收入5万元以上),个体的主观幸福感相比中高收入组有所降低。因此,统计结果表明:对于中低收入居民,主观幸福感与收入水平具有相关性;对于中高收入居民,主观幸福感对于收入不再敏感。这一结果具有如下重要含义,收入再分配政策存在提高社会总体幸福感的潜力。
(2)爱情与婚姻
婚姻应该是幸福人生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上世纪70年代,心理学家卡莫贝尔等人(1976年)将婚姻和家庭视为预测美国人总体幸福感的15个因素中最主要的两个因素。在他们看来,由于配偶所提供的社会支持,婚姻因素会有助于提高主观幸福感水平。心理学家马斯特卡萨(Mastekaasa)甚至将已婚者和未婚者之间幸福体验的差异比作“幸福裂谷”。各国在各个时期的研究发现,婚姻关系稳固是人们感到幸福的主要原因。相反,感到不幸福的人往往是经历了离异、分居、丧偶和孤独的人。
最新的研究则表明:爱情与婚姻,是人们获取幸福的最主要方面(据英国路透社2010年5月11日报道,一项面向16个国家的调查表明,家庭与伴侣是最主要的幸福源泉,占比近80%,其次为朋友,比例为15%)。
(3)就业
事业或者就业状况,是幸福人生的重要影响因素。道理很简单,一个人处于失业状态,生存将受到威胁,基本的保障都存在困难,是不会有多高的幸福感的。所以,主流经济学向来将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的和,称之为“痛苦指数”。
我们的多项研究也发现,获得高职位和高薪,在事业上取得成功的人士,他们的身心状况也好得多,寿命可能也更长,生活也可能更幸福。相反,失业是破坏个人和家庭幸福的最大杀手。各类研究都表明,失业往往与酗酒、离婚、忧郁症、精神失常、自杀有紧密的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