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入室抢劫案,被告人周某因抢劫377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229元。
2014年8月25日下午,家住丹凤县土门镇的18岁青年周某闲逛时因身上无钱感到烦闷不安,产生了抢劫本组村民安某经营的商店的想法。当晚8时,周某携带一把折叠刀来到安某所开商店,以买方便面为由滞留并与安某闲聊。当晚11时许,周某见天色已晚,谎称为安某驱赶身上爬虫,趁机走到其身旁,掏出折叠刀刺伤安某,并挟持安某闯入卧室寻找财物。巨大的声响惊醒了早已熟睡的安某妻子,得知遭抢劫后,安某妻子谎称到商店取钱走出卧室,趁机跑到屋外大声呼救,安某则悄悄移动到门口。知道上当的周某气急又捅了安某一刀,安某顺势转身逃跑。见事情败露,周某返回商店抢走了抽屉里的377元逃走,次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鉴定,安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持刀抢劫。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各项损失13229元。(记者 白鹏飞 通讯员 张鹏 陈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