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须在异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就医。可在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异地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异地就医医疗机构,需经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确认后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选定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予变更。因病情治疗需要、迁移新居住地、异地医疗机构名称或等级变更等原因,凭相应资料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驻外工程施工、航海等工作流动性强的参保人无法选定异地医疗机构的,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按照规定,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目前有9种)或门诊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目前17种)治疗的,也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到门慢、门特待遇。以目前在市内享受的门慢待遇为例,参保人如患有17种慢性疾病中的多种疾病,最多可选取三种疾病,按每月每病种均可享受150元上限的药费报销。
转诊市外需经两家三级医院专家同意
办法同时规定,凡患有本市可以治疗的疾病和已开展的诊疗项目,原则上不能转诊市外。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进行诊疗的参保病人,需转市外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须经本市两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筹区外转诊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转外地治疗,在转诊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每次转诊市外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
严格规定处方药量
根据办法规定,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住院参保人必须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特殊医用材料的,须经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