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向我说起过这件事,但当时没太在意。后来才知道,这些证件都是申请汇票的必备。一些手续上的签名,都是邓亮模仿我的笔迹签署的。”说到此,欧阳明一声叹息。事后,他曾多次向邓亮讨要证件,但“直到邓亮被抓,依旧没有还给我”。
第二个被骗的,是当地鑫隆林场的杨某。
2011年1月,杨某在茶馆喝茶时与邓亮相识。随后,邓亮主动找到杨某称竹业公司需要一批毛竹,但是手头没有现款,需要先向银行贷款才能支付。
“他给出的价钱很好,所以我就答应了。”据杨某回忆,他和邓亮签订了300万元的购销合同,“林场里有现成的毛竹,如果邓亮要来提货,我能立刻让工人去砍。”
按照银行的政策,开具承兑汇票需要提交的材料中,除了营业执照、股东决议书,还须有农副产品收购凭证。邓亮利用该银行只需要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复印件的漏洞,成功虚开了发票金额,造成了公司财产雄厚的假象。
在获得承兑汇票后,邓亮找来杨某,让他将400万元汇票进行背书转让,声称将汇票贴现后就能给杨某转账,“他(邓亮)到现在都没有给我钱,我也没有砍一根竹子,这笔买卖压根没有做成”。
最后被骗的是当地某银行。
胁迫签字办汇票 骗得巨款乱挥霍
当铜鼓七星公司等4家公司前往某银行申请承兑汇票的相关手续时,银行发现邓亮不是竹业公司法人,要求公司法人及其家属前来银行签署委托书。
“我已经花了好几万了,只要你签字,贷款就能办下来。”邓亮随后要求欧阳明回宜春签字,“不然,你要赔偿我全部损失。”
“我知道他在万载很有影响,如果我不去签字,他肯定会采取非常措施让我承担所有后果。”欧阳明说,当时邓亮信誓旦旦地保证,只是借公司的名义去办汇票,所有的债务由他一并承担。
2011年2月23日,欧阳明带着妻子一起来到银行签署了保证书。
随后,该银行为4家公司开出了总金额为17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些汇票的期限都是6个月。
根据相关规定,先由客户提出需要开具承兑汇票的金额、支付承诺汇票的保证金(票据金额的50%)、敞口保证金(票据金额的10%),之后银行才会开出承兑汇票。
同年3月4日,邓亮顺利拿到400万元承兑汇票,并立即找到中介公司,将汇票贴现。刨去保证金、敞口保证金扣除的金额、贴现费用后,邓亮最终获得143万元。巨款到手,邓亮随即过上了一掷千金的生活,买车买房,投资还债。
半年后,银行发现其中两家公司存在逾期未还款的情况,其中江林竹业逾期没有归还,本息合计258万余元;欧阳明的竹业公司欠款本息合计172万余元。由于4家公司为联保体,两家已还款的公司承担不可撤销担保的责任,具有还款义务和连带责任。
2011年11月16日,该银行将4家公司全部告上法庭。
2012年2月13日,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审判结果尚未公布。
欧阳明向警方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将邓亮抓获。4月28日,邓亮因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宜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复杂过程反复全省罕见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属于《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罪名。
骗取票据承兑罪的设立,降低了打击骗取银行贷款和信用行为的门槛,为保障银行信贷资产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其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是自然人。单位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也只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