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虽然仍存争议,但民间似乎对该罪的废除已达成共识
法治周末记者潘琦
6月25日,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据研讨会上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开始针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问题进行调研。此消息一出令持续多日的“嫖宿幼女罪”存废争议再起波澜。
在3G门户总裁张向东发起的为期一周、投票人数超过6位数的微博投票中,“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最后以98.5%的支持率获得网民的绝对支持,仅有1.5%的网友选择了“有存在依据,继续保留”。
网民们一边倒的态度让“嫖宿幼女罪”的废除看上去似乎已经毫无悬念,但现实却是这个被无数人质疑的罪名的存废仍旧处于争议之中。
不过,这一争议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分出胜负。
此罪不公
在很多网友看来,“嫖宿幼女罪”似乎已沦为为“权势人士”开脱的“恶法”并不断在现实中被滥用———例如一个月前发生在浙江永康的大规模嫖宿学生事件。
据悉,这起涉及20多名在校学生的案件最终被当地警方定性为介绍卖淫案件,涉案人被认为“涉嫌嫖娼”,其中不乏市人大代表和企业主这样的“高端人群”。
网友“风荷”表示无法理解警方的判定,“明明白白是强奸未成年,怎么成嫖宿了。都是小孩子!怎么就变成妓女了!!!!!!”
无独有偶,在2009年4月发生在贵州习水的性侵幼女事件中,有5名习水县的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涉案。但检方最终以“嫖宿”而非“强奸”的罪名提起公诉,更引发举国愤慨。
因此有不少网友质疑“嫖宿幼女罪”使幼女“污名化”:幼女本是受害者,在一些案件中却被冠以“卖淫者”的污名,最终她们不仅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也再次受伤。
如果说在这次浙江永康嫖宿幼女案有限的公开信息中,受害人中是否有未满14周岁的幼女目前仍不得而知。那么,发生在2006年湖南永州的案件中受害人的年龄则非常明确。
只有11岁的女童乐乐被嫌疑人周军辉强奸并强迫卖淫,3个月接客100余次。最终,强奸犯被判处死刑,然而众多“嫖客”却未被公诉。
目前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则是15年。
因此,有相当数量的网友强烈质疑“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是在“纵容对幼女进行性侵害”,并呼吁“立即废除”。
车手韩寒也在博客上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他表示:“幼女就是幼女,强奸就是强奸,什么叫嫖宿幼女,强奸完,塞点钱,你就从强奸犯变成嫖客,人家幼女从受害人变成妓女了?这是恶法,必须取消。”
全国人大关注
“嫖宿幼女罪”诞生于1997年。在此之前,嫖宿幼女并没有独立罪名,而是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1979年刑法),以强奸罪论处。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同样规定“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而据《南方周末》报道,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