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拿到转账单后,吴秋恍然大悟,因为其上客户签名处的签字并非自己所书。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刘兴成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连云支行是通过“无折转客户账”这种不需要银行卡、不需要密码的交易方式擅自将钱转走的,而几经周折才拿到手的转账单证明,该次交易经被告的行长王媛盖人名章,经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盖有“已通过核查”业务方章,经过被告的管理行中国银行连云港核电站支行副行长赵刚(化名)签名批准,充分说明“将200万元违法借贷给连云港华和工贸有限公司,是被告的单位行为,不是王媛行长的个人行为”,因此原告撤消了先前对张金、王媛的起诉,而改诉连云支行。
“被告未经合法放贷程序,将200万元借贷给第三人,属于违法借贷。被告及王媛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和签名,也属于违法借贷。”刘兴成说。
缺失的录像
但在法庭上,连云支行则称,2011年12月12日,吴秋亲自到连云支行柜台办理200万元的转账业务,在提供银行卡并输完密码后,吴秋接了个电话后有急事离开,此后一天未归,而经办柜员已打印好交易单据,并未意识到吴秋会离开银行。
连云支行表示,客户在交易单上签名是在交易完成后的确认,并非交易本身。而在客户签名前,交易已经完成,由于无法撤销,吴秋又一去不归,王媛只好代吴秋签字,并于当日将回单转给吴秋。因此,这只是一笔柜台转账业务,并非理财业务,其实质是一起民间借贷。即原告吴秋将200万元自愿借给张金,并在起诉张金归还借款失败后,改为起诉连云支行擅自动用存款。
显然,这与吴秋自述的王媛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自动为其划账的说法相去甚远,这也成了案件争论的焦点。
最直接有力的证据就是连云支行的柜台监控录像,但连云支行称,录像的保存期限只有一个月,而原告起诉时间已超过一个月,遂未能保留。
随后,《投资者报》记者向连云港市银监局和其他商业银行人士求证,都称业内对银行柜台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一个月的,也有三个月的,但最短是一个月。
可疑的走款记录
故事行进至此,由于双方的说法都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孰是孰非实难分辨。但无论如何,转账单上伪造的客户签字和缺失的银行录像都使得银行处于更不利的位置。
然而法庭上,连云支行向法庭提供的一笔与本案相似的走款清单骤然将有利的风向转向了银行一边。
连云支行提供的证据显示,早在2011年10月8日,吴秋的账户曾以相似的途径,将150万元转至与本案同一个转账户头——华和工贸,从而间接借款150万元给张金,后这150万元在4天后归还,利息共1.5万元。连云支行称,这次的转账单为吴秋本人签字,吴秋亦对这一签字没有异议。
但吴秋强调,自己与丈夫都根本不认识张金,不会借钱给他。之所以会在载明钱款去向的转账单上签字,是因为当时同样是在王媛介绍“理财产品”的名义下,出于对银行和王媛的熟悉和信任,而没有仔细查看单据,银行让签字就签了,并不知道转给了什么华和工贸,事后本金如期归还,并未察觉有何问题。
对此,连云支行表示,吴秋在连云支行和中行的其他网店都买过多次理财产品,亦签署过正规的理财合同,不可能分不清理财业务和非理财业务。
而刘兴成表示,由于吴秋一直不知道连云支行及行长违规经营,因此在出事前从没怀疑过银行的信用,因此,基本上银行的行长说什么,她就配合照办。
没有理财合同的理财
刘兴成还补充说,截至本案发生的2011年12月12日,尽管吴秋在连云支行进行过多次银行理财产品的买卖,但连云支行并未与原告吴秋签订过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协议,被告纯粹在违法违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