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还查明,2005年至2008年,欧阳长青担任鄱阳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累计10次挪用公款4515万元人民币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间欧阳长青11次收受他人财物220万元。2005年至2011年,欧阳长青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接业务、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等谋取利益,44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3.2万元。
另外,一审法院还查明,欧阳长青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尚有财物折合人民币516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
【一审判决】
鄱阳财政局原局长获刑19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阳长青有期徒刑13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以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对其受贿所得赃款293.2万元,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赃款及赃物516万余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江南都市报)